一、无效合同是否存在解除问题
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所谓的无效合同即是指尽管其形式上已经完成订立的过程,然而由于极度缺失必要的有效要素,因此法律层面并不按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给予其法律所承认的有效性。
同时,倘若一方以欺骗、威胁等不当方式签订合同,直接损害了国家的核心利益;
又或是存在恶意串谋,试图从中牟取私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以及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实际上的非法目的行为;
再有就是故意损坏了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强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
因此,违法性质是作为无效合同的一项必然且法定性的特征,无法避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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