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用工主体错误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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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工伤认定申请中,申请人通常为雇主或员工本人。若劳动争议仲裁中发现主体问题,应暂停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报,并提供合理建议,要求重新做出公正、准确的工伤认定。雇主应依法提交申请书,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符合规定的工会组织也有权提交申请。直系亲属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还包括兄弟姐妹等。
工伤认定用工主体错误怎么起诉

一、工伤认定用工主体错误怎么起诉

在涉及到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中,具体负责申请的行为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雇主或员工本人。当我们在处理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如果发现在工伤认定的主体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应该立即停止该仲裁程序,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通报,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同时提供合理的建议,要求重新做出公正、准确的工伤认定决定。对于雇主而言,他们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正式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而对于无法自主提交申请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如工伤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条件下的各等级工会组织,都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直系亲属”概念不仅仅局限于工伤职工的上述关系人员,还包括了其兄弟姐妹等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怎么写

以下为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详细说明,敬请参照执行:

1.“受到伤害员工或其亲友意见”处,建议您在此处填写“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2.“雇主责任方意见”同样需要以“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为内容进行填写,并在最后环节加盖公司公章及留下负责人签字;

3.“申请表格备注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填写相关内容;

4.“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栏目需明确填写“申请工伤”字样;

5.“伤害经过描述”一栏极为关键,需要您清晰、准确地阐述事故发生的时间(精确至年、月、日期、小时、分钟)、地点、原因以及您所遭受伤害的具体部位(如您的右手食指),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权威诊断证明(需注明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名称以及主诊医师的姓名与诊断结果)。在公司未能依法申报工伤且未予盖章的特殊情况下,您有权向劳动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在涉及到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中,具体负责申请的行为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雇主或员工本人。当我们在处理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如果发现在工伤认定的主体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应该立即停止该仲裁程序,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通报,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同时提供合理的建议,要求重新做出公正、准确的工伤认定决定。对于雇主而言,他们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正式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而对于无法自主提交申请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如工伤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条件下的各等级工会组织,都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直系亲属”概念不仅仅局限于工伤职工的上述关系人员,还包括了其兄弟姐妹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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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现在需要知道执行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该如何来执行,我们现在正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很着急
[律师回复]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br/>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br/>  <br/>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br/>  <br/>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br/>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br/>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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