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有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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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而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无直接关联。绑架罪侵害人身及财产权益,形态复杂;非法拘禁罪则主要侵犯人身自由,行为相对简单。若绑架仅为索回合法欠款,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仅侵犯人身自由,法律上更倾向定为非法拘禁罪,并据此定罪量刑。因此,两者在法律处理上有所区分。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有关吗

一、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有关吗

一般而言,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性。绑架罪通常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属于较为复杂的犯罪形态;而非法拘禁罪则主要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相对简单的犯罪行为。如果实施绑架行为只是为了向受害者索取自己的财物,那么便不会涉及到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针对那些以索回受害人合法欠款等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绑架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往往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应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而言,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性。绑架罪通常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属于较为复杂的犯罪形态;而非法拘禁罪则主要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相对简单的犯罪行为。如果实施绑架行为只是为了向受害者索取自己的财物,那么便不会涉及到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针对那些以索回受害人合法欠款等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绑架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往往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应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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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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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刑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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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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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和绑架同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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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对于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将犯罪嫌疑拘禁起来,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索要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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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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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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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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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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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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