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中,劳动仲裁乃为劳动诉讼的必要步骤之一,然而并非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示:当劳动争议出现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进行仲裁的,均有权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同样地,当事人亦有权利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感到不满,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对此采取“先裁后审”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双方需首先将争议提交至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倘若对仲裁结果仍持有异议,须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而私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属于受理范畴的劳动争议案件,务必先经由劳动仲裁的环节才能进入到随后的诉讼阶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是诉讼案件吗
仲裁并非属于诉讼事务范畴之内。
实际上,仲裁乃是通过将争端交付于非争议双方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使该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法律行为。
然而,诉讼案件则是指在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的各类纠纷情形。
因此,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中,劳动仲裁乃为劳动诉讼的必要步骤之一,然而并非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示:当劳动争议出现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进行仲裁的,均有权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同样地,当事人亦有权利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感到不满,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对此采取“先裁后审”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双方需首先将争议提交至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倘若对仲裁结果仍持有异议,须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而私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属于受理范畴的劳动争议案件,务必先经由劳动仲裁的环节才能进入到随后的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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