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假想防卫是属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错误,对防卫过程中出现的损害情况没有做出合理的认定而进行的。
正当防卫,则是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防卫活动。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假象防卫这一课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然而,较为常见与认可的观点是,这样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故意犯罪,却可能影响到过失犯罪的判定,甚至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因此不需负起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假象防卫,我们不应以故意犯罪的角度进行考量。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明确指出:
“当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仍希望或容忍这一结果出现,进而形成犯罪的,那么便属于故意犯罪范畴”。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故意犯罪以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伤害有着确切认知为必要条件。
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对自身行为的危险属性有着明确的了解。
倘若行为人并未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那么他们便无法预期这个行为最终将引发的危害结果,在此情形下,也自然无法构成故意犯罪。
这里,就涉及了假象防卫情境下,行为人对他人进行防护的过程。
尽管这些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但这些行为却是基于对实际情况的主观判断错觉而作出的,即是行为人自己误以为它们是对非法干扰的对抗和对社会有益的合法防卫行为,也就是主观上不持有犯罪的认识。
正因为如此,假象防卫中的故意并不等同于犯罪故意。
接下来,再谈谈假象防卫在过失犯罪范畴内的处理问题。
事实上,假象防卫并非全部都没有过错,行为人常常在主观上有所疏忽。
也就是说,虽然假象防卫给那些未实施非法干扰者带来了损失,甚至可能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但这主要源自在行为人主观上的感知错误,因此有值得同情的因素;
不过,若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能够稍微留心观察,便能精确识别出是否存在非法干扰,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以规避失误和损害结果的出现。
但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做到应持有的警觉,使得原本有机会预防的损害结果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故在主观上来说,是存在刑法上的罪过过失的,多数情况下应依据过失犯罪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
“过失犯罪仅适用于法律条款已有详尽规定需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在假象防卫的情形中,由于过失原因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刑法仅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处罚这类过失行为时,才需行为人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否则,即便由于过失引发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也不应要求行为人负起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是。
假想防卫是属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错误,对防卫过程中出现的损害情况没有做出合理的认定而进行的。
正当防卫,则是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防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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