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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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股权争议法律诉讼中,律师费按赔偿或交易价格计算。10,000元以下交50元,10,001-100,000元按2.5%交,100,001-200,000元按2%交,200,001-500,000元按1.5%交,500,001-1,000,000元按1%交,1,000,001-2,000,000元按0.9%交,2,000,001-5,000,000元按0.8%交。
股权纠纷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

一、股权纠纷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

在涉及到股权争议的法律诉讼中,律师费用是依据诉讼所请求的赔偿金额或交易价格来计算缴纳方式的。具体标准如下:

1.若索赔或交易价值未满人民币10,000元,则每宗案件需缴纳人民币50元;

2.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2.5%的比例进行缴纳;

3.人民币100,001元至2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2%的比例进行缴纳;

4.人民币200,001元至5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1.5%的比例进行缴纳;

5.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1%的比例进行缴纳;

6.人民币1,000,001元至2,0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0.9%的比例进行缴纳;

7.人民币2,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要按照人民币0.8%的比例进行缴纳。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关于处理公司股权争议事宜的有效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进行司法诉讼等渠道来加以解决。以下将详细概述这四种途径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流程:协商机制,作为解决此类纷争最为直接便捷的手段之一,冲突主体在矛盾发生之后,可尝试通过积极的磋商沟通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调解过程,当各方无法自行化解纷争时,则可寻求具有公信力及权威性的相关机构或团体,开展调解工作以推动纠纷得以公正、妥善地解决;仲裁手段,若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设立了明确的仲裁条款,或是另有书面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的,那么就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法作出裁决;法律诉讼手段,在上述各种方式都未能发挥作用或是无果而终的情况下,各方也可选择向相应的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发起民事诉讼程序,以寻求公正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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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请律师怎么收费的?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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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咨询如何收费
股权争议的经济价值决定律师费。如果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律师费是固定的,每宗五十元。但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但不超过十万元,律师费则按争议金额的2.5%计算。这种计费方式确保了律师费用与案件的经济价值相匹配,既保护了律师的权益,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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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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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咨询如何收费
股权争议的经济价值决定律师费。如果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律师费是固定的,每宗五十元。但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但不超过十万元,律师费则按争议金额的2.5%计算。这种计费方式确保了律师费用与案件的经济价值相匹配,既保护了律师的权益,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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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属于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四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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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姑父朋友的公司出现资金问题.需要一部分资金填补.于是邀请我姑父投资.想和姑父签订合同让姑父成为一名隐名股东.姑父思考再三.担心会有合同纠纷.于是咨询隐名股东的股份收购合同纠纷.有哪些纠纷呢?
[律师回复]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
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但是,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无效,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执行相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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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纠纷之股权收购风险
1、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2、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3、主体资格瑕疵。4、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5、重大债权债务风险。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7、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8、劳动用工风险。9、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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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伯母准备往某个酒店内给投钱了,只不过私下同意了,只不过钱财一直都没有出资的,双方还存在纠纷了,她准备去考虑请律师打官司的,股东未出资纠纷代理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合议庭:
陕西zht律师事务所接受dr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人以为,本宗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即被告依据三方协议以及工商登记所取得的dr公司股东身份对内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现根据已经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以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2002.12.
8、2003.1.18三方协议均无效。

(1)两份协议均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为了满足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且与用于工商登记存档的2003.1.16公司章程互相矛盾,不能有效成立。
三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均明知,签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应付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除dr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两人并不能由此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其他两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主张股东权利。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各方在当时以至现在,均心知肚明。
另外,用于办理工商登记的2003.1.16公司章程是当时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办理公司登记普遍适用的制式章程,该章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所谓的三名股东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真实性存在问题;二是该章程关于权利义务的所谓约定与此后最终形成的2003.1.18三方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由此更进一步说明,当时的公司章程同协议一样,都仅仅是为了满足工商登记的需要,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该协议仅仅是为了规避当时《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的前身系挂靠集体的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改制时,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尚在施行中,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规定,本次改制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以顺利完成工商登记,便拟定了协议书的内容,由当时聘用的管理人员即本案被告以及另外一人分别签字。因此,该份协议并不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为了规避当时的公司法对股东人数需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

(3)该协议将所谓股东的权利义务归结为“参加当年利润分红”,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99年《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公司股东在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所谓的三方协议中股东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归结为一点:参加当年利润分红。不仅如此,该协议还特别注明“不承担债权债务的民事责任”,与公司法的规定完全是背道而驰。由此可见,除dr法定代表人外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其他两个人其实并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并不是真正的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人数要求挂名而已。

2、三方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没有实际出资。

(1)为了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虽然由相关部门出具了验资报告,但验资当时并未办理相关的资产所有权过户手续。
用于工商登记、证实实收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虽载明“经我们审验,截止2003年1月22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万元。各股东以净资产投资1000万元”。但同时特别说明“截止2003年1月22日止,以净资产出资的甲、乙、丙三方尚未与贵公司办妥资产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乙、丙叁方与贵公司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资产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由此证实,虽然为了满足登记的需要,验资报告由相关部门出具了,但出具时相关的资产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没有办理。

(2)相关资产转让手续此后也一直未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出资程序应该是先由个人与被告签订资产赠予协议、资产赠予清单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然后三方签订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出资资产过户手续。但现在只有一份协议,相关的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等方面的证据根本没有。也就是说,在验资当时,各方没有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验资以后到现在也一直没有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
由此可以证实,所谓的《协议书》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被告并没有实际向原告出资,不具有原告股东的身份。

3、三方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
2003年以前,被告就作为原告聘用的工作人员工作于原告处,一直到2005年离开。此间,被告对原告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身份情况了如指掌,并没有要求行使股东权益。被告自己也清楚,他只是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他的所谓的股东身份仅仅是挂名而已,并没有实际行使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1、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由此,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所进行的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工商登记的结果也仅对外起公示作用,对内不能证实股东身份。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鲁高法发[2007]3号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
由此,被告仅以工商登记记载其为股东为由认为其具有原告股东身份,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不是原告的股东,不具有原告股东的资格。
综上,代理人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的出资行为、股东权的实际行使等各方面事实的综合认定。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及时作出裁决以定纷止争。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律师:gyj
2010.5.28
我舅妈之前就看好某个日用品行业的,公司性质是股份制企业,她也成功占据一些股份的,现在因为这个有纠纷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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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再审如何收取律师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纠纷案再审如何收取律师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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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和公司产生了股权纠纷,一直没有协商解决,现在我想去法院去诉讼解决争取自己利益,也不知道具体法律规定,说到这里我主要想知道股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精神,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也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对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诉讼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在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注重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股权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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