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lt;公司法gt;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理论界一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名义出资人或名义股东,往往又称之为显名股东。公司的隐名股东,一般需要具备具有实际出资及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两个条件。
隐名股东虽有“股东”之实,但并不能直接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其若要登记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即“显名化”,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