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是谁管
对于非公共职能岗位人员所涉及到的贪污受贿行为,公安部门往往会承担起主要的立案侦查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国家的三大司法机构分别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此之中,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具体的侦查任务;人民检察院则负责行使检察职能;而人民法院则负责进行最终的审判判决工作。由于非公职人员贪污受贿行为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之列,因此理应由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新标准有哪些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受贿罪,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即当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较大数额”,从而满足立案追诉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非国家公务人员若能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只要其受贿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那么就应该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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