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后房产被一方变卖,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一般被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支配和处分权限。
然而,如若其中一方向未获得对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倘若第三方以真诚良好的意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成功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此时再试图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处房产,则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再者,假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处置了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导致另外一方在离婚时遭受了经济方面的损失,此时该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婚后房产一个人名
在婚后购房时,无论是只登记配偶一方的姓名还是同时登记双方的姓名,都不影响该房屋成为夫妇共有财产的性质;同样地,仅在结婚期间内,若未对买房事项作出特殊阐明,那么一方登记房产证的情况,都应当被确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来源于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往往被视为共享性质,且夫妻双方均负有平等处理这些财产的权利。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授权而擅自出售房屋并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另一方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来追讨该笔交易。但是,如果这种擅自处置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那么受害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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