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卖双方就返还定金事宜未能达成共识,买方有权申请将定金交付法院,并请求法院责令卖方归还定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退回定金并非易事,其需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如在签署购房合同前就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是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欲退回定金,则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购房者可以通过查阅合同条款谈判过程中双方修改的记录,或者通过录音等方式收集双方对话的证据。部分购房者可能并不愿意购买该房屋,这种行为构成了违约,但他们仍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实现退回定金的目的。此外,对于那些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内部认购项目,由于其自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无论何时,定金均可被退回,无需进行大量的取证工作,只需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认购书定金附加条款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确实存在增补协议的可能。
然而,是否具备效力则需经过多重考量。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表达的意思必需真实且无误。除此之外,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还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离。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就退回所缴定金达成共识,买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干预。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例如,若在合同签署之前就相关条款与其协商未果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标准期内完成各项合同手续,则卖方有责任将定金予以退还。买方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便买方因为自身的违规行为而决定放弃交易,也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试图索回押金。对于那些尚未获得任何销售许可或产权证书的项目而言,由于销售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定金应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全额退还。在此种情形下,买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全部返还预先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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