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买房房屋租金归谁所有
在涉及借他人之名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归属为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出资者。然而,需要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1)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所谓的“借名买房协议”,即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即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的身份,实际出资购买房产,而该房产最终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这份协议不仅能够有效地固定借名买房的事实,同时也可以将借名人向名义人赠送房产或者名义人借款买房等其他可能的情况排除在外。(2)借名人必须实际出资购买房产;借名买房的房产应归属于实际出资并购得房产的人,这是基于民法中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当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达成借名买房协议之后,如果借名人确实已经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那么他通过出资行为便已履行了借名买房合同,因此,将房产归属于借名人也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以下是针对借名按揭购房行为中对方未能履行还贷义务的情况所推荐的可行解决方案:在贷款方提出债务清偿要求之后,借款人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期归还欠款。
然而若借款人在接到相应通知后依旧未能进行任何还款操作的话,贷款人便有权利通过提交证人证言、相关凭证(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及交易历史纪录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材料来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债务违约责任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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