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流程是怎样的
条件及流程介绍
众所周知,夫妇之间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采取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途径之一。
关于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手续的办理,此项过程中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办理。
至于诉讼离婚环节,若其中一方选择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者,应当判决其离婚。
关于协议离婚所需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不得委派他人代理。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其相关证件资料进行详细的审核。
再者,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正式的登记。
最后,若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有的结婚证书。
对于诉讼离婚的流程,则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当事人需撰写好起诉状;
第三步,按照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四步,由法院来判断是否接受这个诉讼案件;
第五步,法院若是接纳了这次离婚诉讼请求的话,就必须在法定时间段内向另一方送达起诉状的副本;
第六步,法院将会安排开庭日期并发给各位当事人传票;
最后一个步骤就是开庭,这段时间里当事人都是可以合法委托律师,甚至其他专业的代理人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
通常而言,离婚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都必须出庭参加诉讼,但若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实在无法出席庭审,也必须向法庭出具一份是否愿意离婚的书面看法。
之后,法院将会依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各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许离婚、财产怎么分、孩子抚养权怎么办之类的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向必须完全出于自愿。我国在婚姻管理的相关事宜中,一直强调自愿原则,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皆如此。并且,在协商完成并达成一致后才可以选择协议离婚。若一方单独、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则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不予回应,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而对于那些由于一时的冲动或是对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恐吓、威胁、欺骗等签署的离婚协议,同样无法成功办理离婚证书。
其次,两方当事人均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能够自行决定所有的民事活动,通过自身的作为获取相应的民事权益以及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生理或心理原因,无法达到这个标准,例如肢体残疾、精神疾病等,此类情况下,便不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司法程序来处理离婚问题,以确保这些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
再次,需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这通常是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若双方仅为同居关系,或者仅举行了婚礼,但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结婚的,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注册夫妇的,因此也就无法凭借离婚证书来解除这种关系。进而,法定分产时需要考虑到男女平等及保障女性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最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要在离婚协议中充分体现出来,并且要重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只有尊重并坚持上述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离婚过程中的友好和谐与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若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可选择通过协定或是提出诉讼两种方式来实现。在选择协定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亲自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构进行办理,并且不得委托他人操办相关手续;这其中,还需要提交有关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以供审查,并在冷静期过后方可领取离婚证书。相反,如果选择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则需要经历以下几个环节:1.撰写起诉状,2.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3.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4.接受法院立案,5.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文书,6.参加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等。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委派律师作为代表处理具体事务,但必须明确表达自己是否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将依据事实和适用现行法律标准,对是否批准离婚申请、财产分配方案及其涉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