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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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赠与、借用等单务合同,一方仅履行义务无需对应责任。赠与者给予赠品,接受者持权利无需履行;无偿借贷和托管合同同属单务。单务合同非单方法律行为,通过协商形成,义务分配上区分双方是否共同承担或各自义务。分类对理论研究及实践有重要影响。双务合同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合同义务可能免除且权利消失,无需履行或要求对方。相比之下,单务合同不涉及类似风险负担问题。
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一、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再以单务合同为例,这类合同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面临的风险负担问题

涉及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利息),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一种对价式的单务合同,简称之为有偿单务合同。

虽然赠与、借用以及自然人借款等合同它们彼此间各具特色,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属于单务合同的范畴。

所谓单务合同,乃是相对于"双务合同"这一概念而言的,它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只具备一方负责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并不担负相应责任的合同类型

例如,赠与合同中,赠予者只需承担给予赠品的义务,无需承当任何权利;

而接受赠予者则只能持有接受赠予品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无偿的借贷合同和无偿托管合同均属此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并不同于单方法律行为

前者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后由双方达成的共识,后者则完全由单方面作出决定。

根据合同义务的分配区别,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类:

(1)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共同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划分标准,即所谓单务合同;

(2)以双方是否各自负有相对应的给付义务为依据,则构成双务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更对实际应用有着深远影响。

譬如,在风险负担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差异。

而在双务合同中,倘若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原本向对方承担的合同义务将会免除,与此同时,该方持有的合同权利亦随之消失。

因此,在此情况下,该方既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进行履行。

再以单务合同为例,这类合同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面临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二、借贷合同是合同诈骗罪

再以单务合同为例,这类合同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面临的风险负担问题

一、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二、借贷合同是合同诈骗罪吗

再以单务合同为例,这类合同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面临的风险负担问题

借款合同并非合同诈骗。而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流程中,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最终成功地从相对方手中获取了大量财务的犯罪行为。若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通常情况下该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诸如借款合同、赠与合同以及借用合同这些单务合同中,一方只须履行其职责即可,而不需要对此负有对应的义务。对于赠与者而言,他们只需赠送赠品,接收者则仅仅持有该权利,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同样地,无偿借贷和托管合同也属于单务合同的范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并非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是经过双方协商所达成共识,在义务分担方面主要看双方是否共同承担或者各有分工。这样的分类对于深入理论研究以及实际应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那么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就有可能被豁免,同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也会随之消失,此时他既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亦无权请求对方履行。然而,单务合同并不会涉及到类似的风险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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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是在《合同法》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合同类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其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但对于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理论界说法不一。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其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
  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是单务合同,出借方仅享受权利,借款方仅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但实际上,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义务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其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所以应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出借方提供货币,借款方归还货币,还应属于双务合同;但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实践中的民间借贷,因为其本身的借款关系多为双方口头约定形成,且也可能未约定利息,所以一般也认定为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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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提供变现、融资的渠道来看,保单质押贷款有别于商业贷款,主要体现在:一是保单持有人没有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定义务,由此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同时保险人只需要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审批贷款,不必对申请贷款的保单持有人进行资信审查;而商业贷款,银行则有严格的审查。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看作是一项附加服务,管理成本较低。当前我国个人金融消费市场超高速增长,个人金融机构和公司都推陈出新,力图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收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理财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保险及其所提供的派生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由此发展保险贷款业务能偶使得保险公司提供更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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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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