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是否必须债权人同意
不是。
只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破产是否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在此案情背景下,当该工厂依法宣告破产之时,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便已自动终止。因此,工人无法再向工厂提出续约请求,而关于工厂是否存在其他相关联的企业,这对员工与其所在工厂的劳动合同而言,这些企业并不构成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故工人亦无权要求这些关联企业代替原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非如此。若某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无法承担其所欠之到期债务,且其财务状况亦不足以完全还完所有债务或明晰地显示出清偿能力匮乏的情形下,依照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债务清算,并不需要得到债权人方面的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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