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规范中,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那就是公众公开喊价式(又称作要约收购)以及双边协商式(也称为协议收购)这两种。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要约收购。
1.定义:
在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拥有公司已发行股票达到了“30%”这个比例的时候,如果还想继续增持,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这个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仅仅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票的要约通告了。
2.公告:
当收购者完成上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的第十五天,必须公开发布其收购要约,并告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场参与者。
3.期限:
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之后,必须遵守最晚不超过三十天(X≥30)并且最长不超过六十天(30≤X≤60)的规定时间。
4.撤销:
在收购要约所设定的承诺时间范围内,收购者不能随意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收购要约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收购者无权更改收购要约中的任何内容(除非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6.适用性:
本次收购的条件适用于所有涉及到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会设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内,收购者不能出售手中的被收购公司股票,或者以与要约规定不符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方的股票。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
在协议签署后,收购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通常是三天以内)将这份协议报告提交给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确认,同时还要对市场参与者发布公告。
在公告之前,这份协议都不能够生效。
2.后继整合:
如果采取的是协议收购方式,当收购者或与其联盟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达到30%以上的时候,他们应该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是部分股票的要约。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有法人资格吗
在我国,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确定其法人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机构的授权范围,法定代表人被明确地定义为负责代表法人行使各种权限的负责人。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主张采用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通常情况下,我们将法人的首席执行官视为该法人的唯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自行选择一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主要分为公开要约与协议收购两大类别。其中,公开要约需由持有股份达30%及其以上的控股方慷慨提出全股或部分收购提议,且此等公告须获取证监会的审核批准,只有在通过审批后的30至60个自然日内才能获得其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动。此类方式适用于所有收到影响的股东群体。相较之下,协议收购则需要在协定达成后的短暂期间内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同时在协议生效之前发布公告。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总额达到30%以上时,该收购行为可能引发后续的强制性要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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