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法院的判决启动强制执行流程之后,法院有权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期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则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被申请人财物的强制手段;
如果被告人名下确实没有可用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可以实施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系列执行措施,目的在于敦促被申请人尽快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暂时中止执行的裁定,待日后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名下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倘若被申请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故意拖延履行者,法院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处以罚金,甚至可以在行为严重情况下考虑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强制执行期多久执行结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原则上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全部执行工作。对于当事人间签订并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执行工作,但在此期限内产生任何影响执行进程的因素均需排除在外。若确有必须延长执行期限之特殊情势,须经法院本院院长批准,方得适当延期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在执行判定时通常先向当事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至其府上。倘若被申请人未能依期履行判令所承担的义务,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司法手段进行执行。若经调查后发现无可执行之财产,则法院亦相应地采取限制高额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切实可行且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若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暂告段落,法院仍保留着随时予以恢复执行的权力。对于那些明明持有可供执行财产却恶意拖延甚至抗拒执行者,将面临拘留、罚款乃至更严重惩处的后果,在特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构成对裁判权威藐视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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