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法已经废止。
现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体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合同法违约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违约责任类型常见的包括给予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合同条款中预先明确列出的,以便于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来适度地调高或降低该数额;定金罚则运用于已支付定金的合同场景之中,当某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那么便可以选择保留定金作为赔偿,或者要求违约者以双倍的金额退还定金;若没有设定违约金与定金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受到违约损失之后,受害人便有权主动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废止。对于违约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已体现在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根据该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表述,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多个层面。此外,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权及财产权的不当侵害,那么受害人则有权利自行选择追究加害人的违约责任抑或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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