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有几种情况下的建筑工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如果承包商未能获得相关的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即便获得了资质,但是其超越了资质等级范围;
其次,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果无资质或者没有适当资质的施工人员借用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挂靠”现象);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项目必须经过招标程序,但是若未进行招投标或者招投标结果无效时,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此外,任何形式的违法分包和转包都是不允许的。
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如未经授权地非法转包工程,那么两者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
至于无效合同这一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有效合同来说的。
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合同,其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在实施前便应当已判断其自始无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有无效合同都具有一定的缺陷,即尽管其已然成立,却仍缺乏生效所需的必要条件,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且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比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便是无效的:
(1)当有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且这份协议并非在其真正意愿之下形成的;
(2)许多时候,当事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国家、集体甚至第三方的利益;
(3)有些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4)损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当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
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有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具有违法性;
其次由于其本质上无法履行,所以当事人无需依照其执行,而且当确认其无效之后,也宗生反面效果,使得它从签订的那刻开始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无法再变成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涵盖了三大类型,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类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发包方则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的合同关系,且往往该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签署。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素:1)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具体范围;2)整个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经历的工期;3)建设期间中间交工工程的具体开工与竣工时刻表;4)对预期工程质量的描述与请求;5)工程所需的总投资额预算;6)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安排;7)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承担与义务;8)拨款与结算日期的设定;9)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10)关于建设质量保修的总范围及其保障时间段;11)强调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尽的协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或者被判定为无效:主要是由于承包商的从业资格条件不符行业要求;此外,如果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队伍并非承包商的主体,那么也有可能构成“挂靠施工”的行为;同时,如果相关的招投标环节缺乏合法有效的操作手段或者招投标行为本身被认定为无益,例如没有经过正式的招标程序或者招标结果无效,都将可能引发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处理;除此之外,还包含有未经合理程序进行的工程分包以及转包的违法违规现象。这些行为所涉及到的合同均属于违约法定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舆论公序良俗,比如存在欺诈性的行为、恶意串通、存在非法的目的指向或者其行为对公共权益造成了直接的侵害等不同的理由,从而导致合同从约定生效之时起就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此类合同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违法性以及无法履行的问题,一经确定为无效后,其在整个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效力将会立刻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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