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子是否一定分割为一人一半
若涉及到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配问题,当这处房产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种常规的解决方案是按照平等原则,予以一人一半的分配方式。
然而,倘若此处房产并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详细的分割方案将视乎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而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特指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特定财产。
国家法律明确指出,在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以及归属产生分歧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如双方都主张拥有此房产,并愿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来获取所有权的话,这种做法应予允许;
其次,如仅有单方面的所有权主张者,该主张须经过具体的评估过程,其中鉴定机构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对房产进行估值评估,最终得到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房产的所有权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公开的拍卖或者变卖程序,进而对所得款项进行妥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房子协议给一方但未过户这合法吗
在协议离婚中,虽然约定了某套房屋属于某一方所有,但如果尚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完成正式的过户手续,则该约定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当事人依据该份离婚协议书完成了离婚证的申领,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便只能根据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姓名进行确认。即便离婚协议书已被视为有效证明,然而鉴于房产证上仍然注明的是另一方的姓名,因此法院可能仍将以房产证上的记载作为判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房地产分割,我们必须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不属于夫妻之前共同拥有的财产,应以其归属权为依据进行处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当涉及到产权争议且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时,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若夫妻双方均同意通过竞价方式来决定房地产的归属,那么该房产将归出价最高的那一方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提出主张,但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倘若双方都未提出任何主张,那么法院将会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变卖,所得资金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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