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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要怎么确定
各地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机构一般由制作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应行政部门,或经该等行政部门委任的相关机构负责。
至于这些被委任的机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它们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而且同时具备管理公共事务的正当职能。
此外,这些受委任的机构还需拥有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操作流程有充分了解并且取得相应行政执法资质的专业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处罚乃行政机关于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特定措施,其类型主要涵盖以下六大类:
(2)货币罚与收益罚;
(3)暂时扣押权证、降低相关资质等次以及吊销权利证书资格;
(4)限制经济活动开展、勒令停止生产营业活动并关闭相关企业或者限制相关从业者的职业生涯;
(5)行政拘留惩罚;
(6)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及执行工作通常由作出相应决策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承担。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这类机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设立,并且必须具有切实有效的公共管理职能。此外,它们还需要配备一批熟悉与之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同时具备过硬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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