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后一方全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购房是否可以归属为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若无夫妻双方签署婚内财产约定之情形,而在婚后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均有出资奉献,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
其次,若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这便可视为其父母仅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类房产应被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约定或者其一方向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房产且登记于个人名下,同时个人承担此后的房贷还款责任,这样的情况仍应被确认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倘若夫妇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署名,仍然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若有一方之父母慷慨解囊购得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此房产通常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然而,若在同一情况下,另一方之父母同样出资但最终房产所有权却登记在配偶名字之下的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应当被视作是赠予夫妻二人的共同财物,从而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亦必须遵循相同原则,即作为夫妻共有的财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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