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作为主体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特殊行业的分公司还需要有相关的资质。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分公司能不能参加招投标
分公司确实具备参与招标活动的权力,可在授权许可的范围之内充分运用总部的资质条件进行招投标工作。
然而,本着严格遵循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我们明确表示分公司并不能独立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它并不属于法人身份且缺乏独立性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被视为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尽管分公司并不具备诸如独立的财产权或法人身份等特性,但是当其符合工商部门所规定的注册程序并成功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之后,便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各类合法合规的合同文件。然而对于一些涉及特定行业的分公司而言,它们可能还需拥有相关领域内的相应资质证书,以进一步增强其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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