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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急促的下班之路上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并不总是被认定为职业伤害。
然而,当此类事件发生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下班时间及合理的回家途中,且并非由职工个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具体事故时,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
在此所述“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其含义包含了劳动者承担平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途中发生刑事案件可以认定工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故意导致的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法定不视为工伤范畴之内。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事故造成伤害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备案。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义务在接到申请之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