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一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地产在婚后被添上了另一方的姓名,此时该房子将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此套物业在正式登记结婚前已经由单方面全额购得,那么它将被界定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此后,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一方就这处房地产进行权利登记变更并注明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种行为将视为这个人主动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送给对方,从而使该房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此提示您,婚前以全款形式购置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登记所有权变更,即添名操作,一般而言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是因为添加另一方姓名的行为实质上相当于赠予给对方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从而使得该房产变为由两位主体共享的所有权。
然而请注意,虽有上述规定,但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如此。若发生房产分割需求,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您们彼此预先是否签署过有关协议。若事先已明确约定,则需严格按照签约内容执行相关分配;反之,如未曾提及,则需依照您们在购房或装修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以及所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情况来判断最终的权益比例。换言之,倘若在购买房屋的事项中,两位当事人均未承担任何金钱责任,那么便可以视作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益份额。
然而,倘若其中某一方为购屋或装修环节付出了巨大代价,如提供了高额的首次付款或是耗费大量心血与精力进行装饰装修工作,那么在后期分配房屋权益时,有可能会向付出更多的一方倾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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