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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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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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被保险人欲解除保险合同,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了应告知事项;最后,隐瞒的信息具有决定性和实质性影响,足以改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知或影响保费定价。
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其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投保人未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披露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即未能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是投保人在未能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事项上存在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

最后,所涉及到的未如实告知内容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实质性的影响,足以左右保险公司就此项风险是否应当承担,或者可能会对最终保险费率的调整产生关键性作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要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特定条件:第一点,投保人未能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地披露保险标的的关键信息,这无疑是对诚实守信原则的严重违背;第二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疏忽而遗漏了应当向保险公司陈述的相关事宜;最后一点,投保人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评估风险及厘定保险费用具有决定性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影响力,足以令保险公司对风险评估产生更全面或者有所偏颇,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保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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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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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就合同性质而论,下列合同解除时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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