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满,即您所说的正式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劳动者除了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即: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