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至法院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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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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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将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与法规审理案件,责令被告支付欠费及违约金。如被告仍不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权益的实现。
未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至法院该怎么办

一、未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至法院该怎么办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将会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对此案进行裁决,并要求被告按照其应有的责任支付所欠下的物业费用以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若经法院审判裁定后被告依旧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届时,法院亦将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刷卡怎么处理

若遇小区内业户未能按期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之情形,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敦促该等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付物业管理费用;若业主在相关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则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诉诸于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严肃处理。届时,将责令被告尽快支付拖欠之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罚金。若被告态度傲慢,拒不履行义务,原告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照法定手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以此手段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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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该怎么办
物业公司因物业费未支付被诉,业主应如何应对?业主需按约支付物业费,未支付则法院可强制执行。业主应主动承担并上缴物业服务费用,这是其法定义务。若业主同意物业使用人承担费用,仍需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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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自2012年至今未交物管费,原因是邻居空调2匹的在阳台对着吹,两阳台相距1.5米。多年多次找物管未解决后,投诉至居委2年每年的夏天,我只是要求他的空调别对着我家吹,之后我就不再交了。现在物管起诉我欠费,我该如何应诉或反诉。谢谢。
[律师回复] 如果是业主的问题,尽量的做思想工作,如果不行,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可以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次之后还没有缴纳的,可以下发律师函催缴,如果仍没有效果,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派出所告法院啊告警察呵呵,首先要看业主为什么不交物业费,然后再想解决办法抓住业主为什么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不行后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再不行可以把他的的欠费项目和金额贴在公告栏通告.很管用的上面几位说的很对,他为什么不交。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再去劝说。如果对方无理取闹,单个家庭的话相信协商就能解决,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现在人也特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业主聚集不交,一定得让能当家做主的去谈,想知道北京物业费价格。而且得当机立断给出答复,你一敷衍他们就更不相信了。真闹的话警察是可以介入一下的首先应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服务质量,应加紧整改,并与其沟通,解决矛盾。如不是物业方面的问题,要与业主解释清楚,如能拒交物业费,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帮忙,督促其缴纳,如无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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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我,2013至2018年未交物业费,原因是,丢过电动车,电瓶,至今他们只出具过一张16,17年的缴费单,前两天,我已经交了这两年的,但他们依然不撤诉,传票已经收到,开庭我可以提出13年到15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期,会胜诉吗?同时他提出滞纳金一千多,但是,我2009年7月买的该房,至今未与他们签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只有一份,2008年原房主和他们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用交滞纳金吗?电动车的丢失,物业监管不力造成我的财产损失,我能对已交过的16,17年的物业费要求酌情退回一些吗?没有签物业合同影响诉讼时效过期吗?我是2017年9月收到的律师函,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吗?法院支持哪几年的
[律师回复] 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仍然有权利收取其服务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如果业主一味不交,物业公司能够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选择拒交物业费的事情,在很多小区都有发生。而这种拒交物业费的对抗方式,往往最终会导致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一旦物业公司撤出,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小区业主。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就应该主动交纳物业费,如果不按期支付物业费不仅隶属违约做法,会侵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损害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根据物业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如果物业公司仍未履行服务合同,业主能够选择更换物业公司,或者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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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五级物业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适用条件包括: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若是对一至五级物业收费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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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子交房2015年,至今未住,物管费怎么交?
[律师回复] 买的房子还未入住,要交物管费。
物业管理费缴纳的法律规定: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办法》中对是否“入住”的标准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他个人认为不能以业主拿到钥匙为界限,但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房屋已经开始装修,表示已经有人正在使用房屋了,也正在开始享受小区的部分配套服务了,所以按50收取物业管理费更为合理。
3、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费须多长时间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问题可在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注明。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交房之前物业公司要与开发商进行验收,在验收完后,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那么小区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的房屋的资料、钥匙都是必须要移交给物业公司的。
5、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也就是说从那天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责任都归业主了。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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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0年里其中有一年缴纳物业费其次至今未缴,原因物业公司不给工商税务发票,收费0.8元但是服务清洁每星期一次其他什么多没做,小区扩大路面为停车所用未经业主大会,绿化减少,擅自出租小区公共房费用不公布,停车费13小时15元等等,如果给物业建议与批评不仅不听还要打人,10年3届物业无一届执行法律法规,至以上原因导致今天物业费延缴,今天向请求律师,今天我小区的物业不给我租客缴纳年度停车费,要缴纳每天停车费,原因我房主人没缴纳物业费,不给进出。律师先生,女士,看上去我业主无道理,实际上今天3年里物业我每次提交缴纳物业费而物业不收,原因1先缴纳老账,那么老账违规违章违法你能承担?所有今天物业无法面对现实,他们刁难我房客,借提作难。我该如何。
[律师回复] 交房未入住还是需要交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交付,一般是指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与买受人是否办理完按揭无关。但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交付购房人使用前或因开发商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交房为起始点,只要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业主即应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工作针对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针对业主的专用部位,业主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即使业主未入住,但其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得到了维护,业主仍需支付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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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到法院会应该如何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没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到法院会应该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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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于2018年12月在重庆从开发商接手清水房,至今未办理装修入住。也未与物业约定缴纳标准,请问未入住期间物业费应按怎样标准缴纳?
[律师回复]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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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05至125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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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物业合同能拒交物业费吗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费。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故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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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权法105至125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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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05至125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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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吗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费。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故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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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所在的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也没跟物业签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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