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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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父母离异期间,子女的姓氏与名字更改需双方一致同意,任何单方无权擅自决定。依据法规,未就子女命名问题达成共识的离婚夫妻中,任何一方试图私自改名将被公安部门拒绝。隐瞒离婚事实或欺诈行为获取改名的家长,若另一方申请恢复原名且无共识,公安部门须介入纠正。
孩子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一、孩子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在父母离异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一方都无权独立决定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与名字。

从常理来看,当孩子诞生之后,他们的姓氏与名字通常是经过父母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才最终落定的。

因此,宝贝们的名字发生变化时,同样需要得到父母的一致同意。

根据相关法规的严格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对子女的姓氏和名字问题达成共识或者是没有取得共识的离婚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想要私自改变儿童的姓氏和名字,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此不予批准。

而对于那些故意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孩子姓氏和名字改变的家长,如果另外一方提出恢复原有名字的申请且离婚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纠正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孩子改名字需要父母双方到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姓名更改,必须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包括父母和领养人)向户籍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孩子改名事宜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与协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期间,子女的姓名变更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和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独自擅作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尚未就子女姓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夫妇中,任何一方试图未经对方许可而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并有可能遭到拒绝。对于那些恶意隐瞒离婚真相或采取欺诈手段以达到改变子女姓名目的的家长,如果他们的配偶提出恢复原有姓名的要求并且没有达成新的共识时,公安部门也会依法介入,进行准确核实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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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在父母离异期间,子女的姓氏与名字更改需双方一致同意,任何单方无权擅自决定。依据法规,未就子女命名问题达成共识的离婚夫妻中,任何一方试图私自改名将被公安部门拒绝。隐瞒离婚事实或欺诈行为获取改名的家长,若另一方申请恢复原名且无共识,公安部门须介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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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应当遵循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侦查终结应当遵循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作结案报告。侦查终结是刑事侦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需要继续侦查时,侦查工作即告终结。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的一种诉讼活动。凡案件经过侦查而具备侦查终结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整理和移送案卷。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移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相关依据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第二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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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决定进行股东转让与受让后,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我们认为遵从法律程序是最起码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设计、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律师办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般要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最后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这几个步骤及经常会遇到的不同法律问题,将其汇总作出总结以期帮助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方正确把握,而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将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以致于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别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部门的法律。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要弄清
股权转让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转让合同,如果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有些股东是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是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点往往是很多没有经验的又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的受让人容易忽略的环节。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必不可少
股权转让方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会有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撤消的风险。
3、外资企业审批前置要办理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或是经济促进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4、国有资产要评估
对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
5、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内容尽可能完善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程有些较为复杂,时间跨度会较大,为了稳固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重要共识,一般会在在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在谈判阶段签署多个股权转让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公司情况;转让主体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情况;交易价格确认;后续手续办理及时间安排;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排他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其别需要明确约定的是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6、协议内容要细化并能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 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
1. 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
A、B公司拿钥匙,
B、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
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
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
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
C、D公司向,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
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
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
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自成立时生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周期性长的过程,签定好股权转让合同后,还要进行股权的转移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且后续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涵盖法定的程序及个性化的约定,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1、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转让手续的关键环节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果是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可能采取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也可以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股权,当发生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避免损失,总之就是要受让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2、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更换董事或监事成员
股权转让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开股东会就股东名称及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以要求更换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成员。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律师回复]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一)处理方式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二)处理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图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4)原因分析与判断。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3)原因分析结果。4)处理的依据。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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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改名字了,但是我在办理一些手续来着,所以想问下改名字怎么办手续,你可以告诉我步骤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需要提醒你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基于以上考虑,你若坚持要改名字就应该在上述问题都还没有形成前进行,以现在就改为最佳。
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学校的地址,说明你的身份证是在学校办理的,那么你的户口肯定是在入学时迁到了学校,属于学校的集体户口,当然你不会有户口簿,但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上,你会有一张属于你自己的单页。你的任何户籍变化(包括姓名变更)都要在户籍登记中载明。
上文提到的诸如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你现在还都没有。这也就是你现在改名字时机最佳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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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更改姓名的具体规程因情况而异。在预售登记前变更姓名较简便。预售登记后,若新增购买方与购房者有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改姓名,并提供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非亲属关系则按预售转让程序处理,即原购买方申请撤销原合同备案,再重新签订新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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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公司改制需要什么流程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三、开展改组工作。 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发起人出资。 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主要工作为初步审议公司筹备情况及公司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主要工作为: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拆迁房的房产证改名字的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拆迁房的房产证改名字流程是什么,拆迁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拆迁房的房产证改名字流程 1、房产证改名字去房产交易办理就可以了。 2、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3、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二、拆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是因原有房屋拆迁或农民被征地而来的房屋,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是我自己计算的,不一定符合你那里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是当地或区域房管所所有。那么拆迁房的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安置房私有,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1、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2、不动产销售发票联,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3、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4、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开发商房产证;测绘图纸; 5、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6、共维基金发票联; 7、其他必要资料。 据了解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交换证明、确权证明书、拆迁发票、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缴纳费用按具体房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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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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