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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可以附带哪些生效条件
签署书面劳动协议称之为司法行为,然而,此类司法行为可附条件。
然而,并非所有司法行为皆可附加条件。
特别地,这段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更是如此。
依照法律规章,企业在创造劳动关系时,应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由此可见,签定劳动合同是不能附加生效条件的。
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是他们无法逃避,且必须严守的法定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须得经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经过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签字或盖章方可正式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购买社保吗
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被禁止的行为,那么这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令所设立的强制性规定而视为无效。从为职工提供服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用人单位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共福利事业管理局申请为本企业的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倘若未能执行这一程序,公共福利事业管理局则有权力依照相关规定,监管并确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员工承担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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