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双重性质的,即不仅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稳定运行,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普通诈骗案件更为深远和广泛。
(二)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是通过篡改事实、隐瞒真相,诱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的违法活动,而且必须达到累计金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所谓散布虚无事实,即是制造那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情况来博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而所谓隐瞒真相,则是刻意掩盖客观实存在的某些事实,从而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
实施这些手段时,主要会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捏造引进资金、投资项目等借口哄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
3.采用欺骗性文件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运用虚假的房产证作为担保或重复抵押超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进而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5.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欺诈,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擅自篡改印鉴、蒙骗贷款等。
这里提到的"其他手段",包括伪造货币作为抵押以获取贷款,或是先借款然后用欺骗手法进行抵赖。
(三)本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
(四)本罪由故意心态构成,并且必须以非法占有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作为指导思想。
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片面共犯怎么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诈骗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行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倘若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者行径中呈现出其他重大恶劣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苛。
至于针对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核心在于,该共犯是否存在着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片面共犯仅仅知晓他人正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却未实际参与到具体的诈骗活动之中,亦未与他人达成共同的诈骗故意,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员。
然而,如果片面共犯不仅了解相关情况,还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份子。在此种情况下,对他的定罪量刑将主要取决于他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还要结合他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若确实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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