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自诉人在法院尚未宣判之前,具有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权力。
因此,在适用侵占此类自诉案件中,受害者(即自诉人)一旦发现该事件已由公安机关启动立案流程之后,便享有在法院宣判之前主动撤诉的合法权利。
然而,值得我们深深关注的是,侵占案属于刑法明确界定为“告而不决”的案件类型。
因此,倘若受害者(自诉人)有意撤诉,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裁量是否准许立案。
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受害者(自诉人)在撤诉的同时也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明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侵占罪立案标准多少钱算
我们规定的该项犯罪的立案准则主要分为二类:
其一是具备金额优势,即侵占财产的价值在特定范围内;
其二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这两个条件中,若涉及的侵占数额大于或等于2万元但小于20万元,则可视为“数额较大”的起始标准;而当侵占数额超过20万元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始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移送至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受害者(即自诉人)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均有权利与加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选择撤回对对方的指控。然而,对于涉及到侵占类别的自诉案件来说,即便案件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如果受害人希望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撤回起诉,仍需要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并且必须得到该部门的批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侵占罪属于刑法所定义的“告而不决”范畴之内,因此在撤诉程序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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