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完毕之后,必须将相关案情资料移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共同审查决定,并且要将整个案件转移提交情况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由其代理的律师。
换句话说,只要公安机关顺利完成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将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如果认定该案件具备了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公诉请求。
因此,在刑事拘留发生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圆满结束并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共同审查决定,若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导致起诉,还需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圆满结束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审查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完成了相关案件侦查工作之后,有必要将其移送至同级别的检察院进行深入的审查。当检察院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完毕后,如果判定该案件满足起诉的相关条件,那么可以依法向当地的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并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直接引发起诉的法定途径,而需要经过侦查活动的完结以及检察院的严格审查、确定等复杂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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