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立案的标准是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篇章中第三百八十六与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涉嫌实施受贿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考虑贿赂行为所累积获得的不正当收益数额以及此行为相应的恶劣程度。
也就是说,当涉案人员涉及到的贪污额渡过高或存在其他重大不良情节时,他将面临着最高至四段程度的刑事判决:即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被判处短期拘役抑或是接受罚金刑罚;
若贪污金额之巨相当突出,且触犯行为表现严重者,则有望被法庭判处三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
一旦涉案人员被检验出获取的不法收入过于庞大,并对国家和社会大众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他或她将会面对重量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以及罚款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中部分情节特别恶劣,涉及的贿赂金额已接近天文数字,并且产生了无法挽回的公共影响时,他或她甚至有可能被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或是极刑,并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始终不能被减刑或假释。
除此之外,如果涉案人员在此之前,能够诚实地承认自己的过失犯罪事实,表现出诚挚的认罪态度,积极弥补相关的经济损失,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发落、减轻惩罚或是完全免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在此基础上,若不幸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根据其实际犯罪情节等复杂因素,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期限满后,将其直接减刑为无期徒刑,此后须严格承受终身监禁,不能获得最低限度的减刑或假释。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对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取决于每宗个案中的涉案金额以及行为性质的轻重情况。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贿罪的刑事追究最低限度应当满足两种条件其中之一:即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较大额度,或者有其他较为恶劣的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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