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文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内容,在实施正式逮捕之前,可以考虑对罪犯进行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
这就意味着法律条例已明确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之下,是有权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必要手段。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同时也包括可能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上述所列举的其中一点情况,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在执行逮捕以前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前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批准实施逮捕之前,若满足以下特定条件,则可考虑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其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
其次,针对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威胁;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且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亦需考虑对相关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进行正式批捕之前,可以由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局等相关机构对特定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适用的场景通常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亦或者可能被宣告缓期执行的刑罚,在此前提下,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符合这些条件的相关人士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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