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必须要为他人谋利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述之受贿罪的基本成立要件,包括了被指控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责上所享有的特殊便利,向他人强行索求财物,亦或未经对方允许下,直接非法接收他人物品,为了实现某人或某群体的某种特定利益。
然而,不得不提出的是,此法条并没有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的规定,明确指出犯罪行为人必须在获得他人财产后为其谋取到有形或者无形的权益才会构成受贿罪。
据此,虽然某些情况下,我国公职人员可能会非法接收他人财物,却没有明显地为了谋取某人或某个群体的任何好处,这些行为仍有可能涉嫌构成受贿罪。
然而,是否真的触发了受贿罪这个问题,仍需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件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全面严谨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必须要求是不当得利吗
对于非法向他人索取财务之情形,无论此种行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求利益”,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对于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才能够被判定为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已经实现,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对贪污罪的认定。无论是正当的利益,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亦或是是否真的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都不会改变贪污行为的成立。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贪污罪的重要客观要素,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们实际上就与他人达成了以权力交换金钱的协议,这种情况会让公众产生这样的认知: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的,只要给予足够的财物,便能让国家公职人员为自己谋取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这种现象无疑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