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交保险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凡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均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同时,当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终止运营时,亦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然而,该法条并未对涉及到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员工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期间,只要员工仍然是该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和义务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即便员工因为刑事拘留而暂时无法正常参与工作,用人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所述,自用人单位建立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保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情况登记,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遇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终止时,需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虽然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刑事拘留期间的社保缴费事宜,然而,根据社保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员工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即便因为受到刑事拘留而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继续承担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以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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