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够成行贿罪
在我国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章节中,关于“行贿罪”做了明确的阐述:其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遭受胁迫而被迫付出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价值,然而却无法从这种交易中获取任何不当的利益所得,那么此类情况便不符合“行贿罪”的法律定义;
其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发放给国家公务人员的财物金额并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较大程度”,同时也没有违背国家公序良俗和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同样不会成立“行贿罪”;
其三,虽然给付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是以各种名义索要的回扣或者手续费,但只要此种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并且财物的金额也处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也同样不能认定为“行贿罪”。
综上所述,在以上三类特殊案件中的相关行为,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均不符合“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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