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能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详细阐述,抢劫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实施暴力手段、胁迫形式或其他比较恶劣的方法来侵占他人公私财产;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针对公私财产进行的;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非法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不作为的方式能否构成抢劫罪。
然而,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作为通常被理解为消极地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抢劫罪的构成则往往需要积极的非法占有行为。
在刑法学界,对于不作为是否能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例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去作为却选择了不作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等等。
如果一个个体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抢劫事件的发生,但他却选择了无动于衷,最终导致了抢劫事件的发生,从理论上讲,这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
然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作为是否能够构成抢劫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一个人在有机会防止抢劫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却选择了袖手旁观,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他的不作为与抢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其他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的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有可能构成抢劫罪,但具体是否构成还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能不能假释
抢劫罪在此类情形之下,在特定条件下是具备假释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前提条件下,如果犯罪者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期限内,他们需要执行其原始判刑时间的二分之一以上;若被判定为无期徒刑,那么罪犯则需实际执行至少超过十三个年份。同时,这些人还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显示出真正的悔过之心,以及不会再次犯下任何罪行的实际行动。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也可考虑给予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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