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是司法执行
取保候审即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方式。
同时,根据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特定条件下,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强烈限制性的强制措施,意在防止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并切实保障各类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与顺畅运营。
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通常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为轻微刑罚的罪犯;
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以及虽然已经过拘留期,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嫌疑犯或被告人等不同人群。
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权力归属公安机关。
故而,取保候审无论从实质还是形式上而言,都是我国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广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算一审吗
实际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仍然存在着被拘留乃至逮捕的可能性。
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被收监,这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且实际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将会被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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