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若在劳动争议二审程序中,原告诉讼请求有所新增,被告亦提请提起反诉,且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新增的诉讼请求及反诉可以并案处理,则审判机关应首先对这些全新提出的请求和反诉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符合进行深入审查。
若经审查后确定新提出的请求和反诉满足合并审理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未触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举的拒绝立案的相关情形(即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则审判机关需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收案处理。
在最终做出裁决之际,审判机关将会严格审查并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类证据、事实陈述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各自主张或反诉的观点进行合理的辩论和评估。
如发现被告的反诉主张具有合理性且合法性,且能得到充分证据证明,审判机关亦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支持被告的部分或全部反诉请求。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受诸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个案的特殊性质、证据的品质和可靠性、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劳动纠纷二审不服还可以上诉吗
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二审阶段之后,其上诉权利即告终结。而当二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并生效之后,若当事人认为此决定存在错误,则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均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以及两审终审制等各项规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及裁定,依法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威性,属于该案的终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四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审理劳动争议二审过程中,倘若原告追加新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反诉能够一并处理,此时审判机关需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性。在满足并案审理的先决条件且不会违反拒绝立案之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终局性的裁决将会全面考虑各类证据、客观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慎评估原被告双方的各项主张,其中也包括被告的反诉内容。裁决结果将受到案件本身特点、证据质量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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