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即将步入离婚程序之前,一方私自举借的债务未能履行偿还义务,而且该项负债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原则上来讲不应归类为夫妻之间共同负有的债务负担。
除非债权人有明确证据表明,此笔欠款确实被应用于夫妻俩在漫长婚姻生活中,或者在共同建立和运营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开支,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否则,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然而,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之际,就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原则上应以平等均分作为基本原则。
倘若借款行为存在恶意欺诈,或者出现了特殊的情况,可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债务性质予以明确界定,同时也可依法追索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前借钱不还怎么办理
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涉及到未偿还的债务问题,并且这种债务并非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该种情况下的债务应当被视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债权人为证明确实存在这部分债务曾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此时债权人便能够对这部分债务提出主张,要求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反之,若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地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确实属于共同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可能就会由借款人独自承担。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指导,以便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律剖析与处置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