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商定合同时,可就违约责任、违约金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设立的违约金金额必须与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相匹配。
若违约方订立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有可能需要对违约金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增减。
反之,若违约金的设定过于高昂,超出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同样也会面临被调整的风险。
因此,在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应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其与实际损失相当,并且不能超过合理预期的损失。
如遇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日息千分之几
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比例,而是赋予了各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限。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换言之,若以日息千分之几为标准进行计算,且结果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