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到时如果单位在现有工资水平下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产假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当处于生育期的雇员正在申请产假之际,恰逢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届满的情况下,雇主有责任将原本已过期的合同延续至员工生育后——直到哺乳期满的那段时期为止。在此之后,如果有关方面都有意愿再度续约,那么双方可共同决定是否继续。
然而,若雇主保持或提升了原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但雇员却拒绝接受,或是雇员本人选择不再续约时,雇主要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倘若劳动者正在行使育儿假,而此时劳动合约恰巧到期,用人单位应延长(并非重新签订)原本的劳动协议,进而将其有效期延续直至劳动者一年的哺乳期限圆满结束。在此之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权作出决定,究竟是续订还是解除劳动协议。若届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在当前薪资水准条件下继续与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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