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2、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
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是与重整之间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各自相关活动中的参与主体明显不同。凡涉及到物权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各债务人的股东等都能参与到重整过程中来;
然而,在破产清算阶段,主要的干预力量则来源于专门成立的清算小组,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诸如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类型的组织机构而言,清算小组成员恰恰都是由该组织的股东所构成,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或是投资者大会中议决的事项,清算小组的成员工成可能会有所变化,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任命有关人士成为清算小组成员。
其次,对于负责管理相关事务的代理人(即管理人)履行的职责也有着显著的区别。简单来说,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承担的是管理工作责任,他们在重整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倾向于是一名监督者,对整个重整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在重整作业中,被挽救的企业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自我恢复,除了可以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或是减小偿还额以外,甚至还可以选择向参与者免费转让全数或者部分股权,又或者将欠款转化为股份,以及转让正在运营的项目或者自有财富等方式。
再次,在对待担保物权的处理上,两者表现出了不同之处。对于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它并不因其处在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程序中而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这个权利确实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最后要提到的是,重整程序本身带有强烈的强制性意味。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依然可以有权利自行管理其拥有的财产,并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唯独当发现债务人存在故意诈骗、没有实际经营的能力等问题时才可以考虑重新审议这一权力。相反地,如果处在破产清算阶段,债务本人也就丧失了这种权利,此时,所有资产都将交由管理人代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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