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二、劳动仲裁强制执行可以撤销吗?
若申请人顺利向法院递交并通过了民事强制执行申请,然而随后的过程中,他仍有权撤销该申请。这实际上是申请人在民事司法程序中自主、合法地行使自身司法程序权益的表现,其施行会直接导致执行案件程序的终止。在这个情形下,申请人依然享有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以追索未得到妥善执行的原权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所有涉及到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均应依照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具体条款进行操作实施。换言之,即便申请人决定撤回执行申请,却并不意味着此举会影响时效,相反,这仅仅意味着诉讼时效的暂时中断,患者仍然可以在未来的两年内再次就此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在此期间所积累的诉讼时效亦不会因撤回申请而丧失。
然而,有必要强调,尽管撤回申请乃是申请人充分享有并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但这类行为同样需要经由法院严格审查后方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
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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