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直接介入刑事案件吗
视情况而定。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首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判。有些是例外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贪污受贿案件,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也不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
二、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告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具有依法追加被告的权力,然而追加被告的前提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条件:
首先,被追加的被告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上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严格定义;
其次,该被追加的被告必须是明确无误的;
最后,必须提供充足、准确的证据以支持追加被告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告,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指派责任,而是意味着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判定生效法律文书所列明的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实体责任。这将会对各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程序性权利都造成重大影响。为此,追加被告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不得超越法律及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追加范畴,不允许逾越法定情形而擅自追加被告,也不能轻易地依赖于实体裁判规则来完成追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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