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理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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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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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
不良资产处理流程

一、不良资产处理流程

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4、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5、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6、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注册条件

关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在我国的注册条件及要求,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要想注册成立这样的公司,就必须保证其合法的股东人数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法定股东人数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被普遍规定为限制在五十名以内;而另一类特殊且少见的情况则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为了保障公司运营的良好发展,所有的股东也需要按照法定要求向公司投资并且达到法定的资本额度。这里所说的法定资本,实际上就是指公司在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时,已经实实在在投入并经过法定程序认可的出资额,即我们常说的已实际认缴的金额。

最后还需强调的是,为了确保各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和企业运转的规范化,各股东需共同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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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不良资产的处置流程首先要进行不良资产的确定,确定之后进行债权的评估,评估之后拟定交易的价格,拟定之后撰写处置的方案并且上报批准,选择拍卖的机构并进行拍卖,然后签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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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银行不良贷款起诉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不良贷款起诉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纠纷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及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持续提高,银行风险成为了全体国民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出现的巨额不良贷款成了银行继续前进的阻碍,其中隐藏着特别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它对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特别不利的。
1、如今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管理人员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风险防控的行为导致银行从业人员重业绩轻管理情况的出现,最终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
2、某些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那些不能正常付息的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就将面临资金问题;
3、银行对抵押物的审查并不明确,造成抵押权难以行使情况的出现。
申请银行贷款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按揭贷款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主体也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的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贷款没期满前就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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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纠纷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及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持续提高,银行风险成为了全体国民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出现的巨额不良贷款成了银行继续前进的阻碍,其中隐藏着特别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它对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特别不利的。
1、如今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管理人员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风险防控的行为导致银行从业人员重业绩轻管理情况的出现,最终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
2、某些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那些不能正常付息的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就将面临资金问题;
3、银行对抵押物的审查并不明确,造成抵押权难以行使情况的出现。
申请银行贷款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按揭贷款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主体也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的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贷款没期满前就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贷款不良还款的还款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银行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给个人或者企业,企业逾期很长还款或者甚至无偿还能力,导致银行长期回收不了资金的贷款。 在实务中,银行对不良贷款的收回,大多数采取先收本金,后收利息。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 (1)借款人现有的经营能力,只能归还利息,无力归还本金,企业愿意归还利息,确保企业不欠息。 (2)财政贴息贷款,财政拨付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借款利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下,不能用于先还本金。 (3)贷款重组,由政府或其他提供资金部门明确指定用于归还本金或利息。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不能改变指定的归还顺序。 (4)约定按分期还款先后顺序归还,如个人不良住房贷款,如果借款人累计有多期贷款未还,在部分清偿情况下,银行按借款到期先后顺序进行自动扣收,即对先到期本金、利息、罚息扣收完毕后,再收下一期本金、利息、罚息。 (5)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担保物进行清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是主债权的利息;三是主债权。 (6)借款人在银行有多笔借款,有担保也有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选择将有担保贷款归还,可以释放担保物;而银行更愿意先收回无担保贷款,降低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选择归还的担保贷款只有利息没有本金,实际没有按先收本后收息进行操作。 (1)贷款延期,优先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灵活处理。 (2)贷款清收,通过资产拍卖的方式来归还银行的贷款。 (3)资产转让,不良贷款的债务关系打包低价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 (4)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详细说明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以及对借款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对抵质押物的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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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流程
不良资产处置一般经过以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包括确定处置对象和处置公示。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包括进行尽职调查。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包括协商。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审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包括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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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朋友想要转让债权,但是不太了解详情,问一下不良债权转让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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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拍卖的流程有什么?
评估价格,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这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流程。其中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确定拍卖结案后需要去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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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准备迁移户口,不知道流程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顺德大良入户口的迁移流程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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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是什么,我朋友的债权最近需要转让,想来咨询下
[律师回复]
一、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可以转让不良债权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除债权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可转让。不良债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限制不良债权在诉讼期间的转让,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禁止转让就表明可以转让,所以在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法院审理期间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良债权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即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原因是,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不是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故其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以上是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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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不良资产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进行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谈判。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报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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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公司有太多的不良资产了,现在想要进行重组。但是我对不良资产重组流程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资产重组法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
一、企业整体整合重组。
一般而言,抵债的物权是债务企业的主体部分或主要部分(如厂房、土地);房产证、土地证权属清晰;生产基础设施如水电齐备;企业债务结构单一或虽不单一,但又可能对其他债权继续收购的;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是负债超过财务杠杆指标等。对这样的企业,采用整体整合重组,增加投资,调整行业或产品结构,可以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生产,然后根据投资者需要进行整体转让或以此为平台,继续实施战略性重组,让其价值提升呈几何级数。有一位浙江投资者,初次试水,收购了水泥企业一笔债权,花了一年时间重组,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十几倍;两年时间,资产总额放大上百倍;一笔小额的投资经过运作就实现了对一个现代化的大型回转窑生产企业的绝对控股权。
二、单项重组。
对单项重组,则根据投资者取得债权(物权)的不同情况,因地、因事、因资产制宜。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
(一)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假如你取得了甲企业部分房产,同时也取得了乙企业的全部土地和部分房产,根据利益或效能最大化原则,你可以在甲企业与债务人或该企业的其他抵押权人协商,用甲企业部分房产置换成甲企业的全部设备;也可以与乙企业的债务人或该企业的其他抵押权人协商,用已取得的甲企业部分房产置换成乙企业的另一部分房产。通过置换,取得乙企业的全部土地和房产,使较为分散的资产变为比较完整的整体资产,从而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极大提升。
(二)债权重组,这里主要是指投资人把购买的以信用方式的贷 款债权,通过以适当的减让方式,以减让后的债权额得到债务人的配合而变为担保或抵押方式的债权,并重新落实还款计划,从而达到降低债权风险的重组方式。这样做看起来似乎减少了收益,实际上是通过协商调整债权数额,从而调动了债务人的还款积极性,作为债权人也提高了减让后债权的回收率,这样更加符合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商业目的,实现双赢。
以上就是不良资产重组流程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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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哪一个律师擅长这种事,我在家里面处理债权这种问题的时候,所以就想到了一些不良资产债权公开转让事情的关键的地方,但是我又不清楚,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不良资产债权公开转让 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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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良资产拍卖的流程有哪些?
1、处置机构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段时间。法院受理后会向债务人发送《诉讼文书》。2、借款人主动出庭,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在开审前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开审后,一般情况下都能胜诉。3、胜诉后,法院会执行判决将房产进入司法拍卖,在进入司法拍卖前,还有一道资产评估的流程这也会花一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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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主要是一方收不回来钱只有进行转让,请教一下对于不良债权包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不良债权包转让流程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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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流程和民事诉讼流程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流程和民事诉讼流程的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未取得证书上岗、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1 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1 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4)主要负责人; (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期限违反规定的;(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一;(1 5)安全防护用具。(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伪造,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1 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出借,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考核、气候的变化、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41条;(19)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材料的,骗取中标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接受转让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构配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未对建筑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进行生产的;(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继续进行生产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涂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服管理;(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设备;(4)工程竣工验收后、消防水源;(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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