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走关系有用吗
刑事拘留本身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它只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所以走关系根本没用,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论什么情况,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但刑事拘留到期后,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
最终羁押或者刑期多长,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从理论上说,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认为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撤销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能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宣判无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刑事拘留的绝大多数人,最终被宣判为有罪并受到了刑事制裁,被宣判为无罪的微乎其微。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走完程序要多久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是侦查阶段,对被拘留在押人员,一般的拘留期限为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能达到37天;
其次为审查起诉阶段,该段期间内,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移交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通常一个月的期限被规定为法定标准,而如若案情重大或复杂,则可延期半个月;
最后是审判阶段,在此环节中,人民法院必须在接收到案件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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