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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开庭自己如何答辩
答辩的过程中,需要叙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二、仲裁开庭自己如何陈述
在劳动仲裁的正式庭审环节中,当事人需言明自身全部主张之事实依据,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提供的确凿证据,并提出明确的仲裁请求。若遇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对以上证据持有质疑态度,该过程则将进入辩护与质证环节,以此证实我方所声称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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