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